方案解读—粤商务规字〔2024〕2号《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
一、外资企业扶持政策
(一)新一轮外资奖励政策是落实中央部署的重要举措,政策出台背景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把吸引外商投资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作出具体部署。
省政府《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3]45号)明确具体要求。聚焦外商投资企业核心关切,推动广东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主要关注点。
(二)广东持续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出台新政策。
· 2018年《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78号)
· 2020年《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
· 2021年《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
· 2022年《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 2023年《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3)45号)
· 2024年《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
二、新政策两大奖励方向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1)总原则:统筹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重点向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倾斜
(2)奖励对象及门槛
奖励对象 |
奖励门槛 |
在广州、深圳、珠海(不含横琴)、佛山、东莞、中山6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金融行业企业除外 |
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 |
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5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金融行业企业除外 |
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
(3)行业最高奖励金额
行业领域 |
奖励金额 |
当年—最高奖励 |
政策执行期内(2023-2027年)—最高奖励 |
高技术制造业 |
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3% |
5000万元 |
1.5亿元 |
其他制造业 |
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2% |
5000万元 |
1.5亿元 |
高技术服务业 |
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2% |
2000万元 |
8000万元 |
其他行业(主要是服务业) |
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1% |
2000万元 |
8000万元 |
(4)重点问题解析
1.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案例1】A公司注册地位于广州,2022年外方入资3000万美元,2023年先后入资1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和400万美元,每笔入资后企业均及时向商务部门提交入资凭证。其中,3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等3笔入资经商务部门逐级核查后于2023年公布,最后一笔400万美元则于2024年公布,问A公司可否申请奖励?
【答】2023年实际到资7000万美元,符合奖励标准,可申请外资奖励。企业实际到资金额需以商务部门核查公布时间为准,在单个自然年度内可以累加计算,但不能跨年度叠加计算。
【案例2】某境外企业以8000万美元直接并购境内B公司(制造业企业),相关款项当年已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B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问B公司可否申请奖励?
【答】不能。该并购案属购买中方股权交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的4种方式,因相关款项没有进入企业资本金账户(进入内资股东账户),企业注册资本未有增加。
2.同一外商投资者在我省多个地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家企业均可作为单个奖励主体适用奖励,但都应是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案例3】某境外企业在广东分别投资设立E、F、G、H等4家实体,注册登记信息显示:E公司、F公司股东均为该境外企业;G公司股东为E公司;H工厂隶属于F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问上述实体可否申请奖励?
【答】E公司、F公司股东为境外企业,属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如符合入资门槛均可同时单独申请奖励;G公司股东为E公司尽管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企业,但属于外商投资再投资企业,不能申请外资奖励;H工厂属于外商投资再投资范畴,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按规定不能享受奖励。
3.汇率、奖励上限及与旧政策衔接等问题。
【案例4】I公司(一般制造业企业)2023年实际外资为1亿美元,当年获奖折合人民币多少?
【答】涉及汇率兑换问题,以国家统计局于次年初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根据2023年公报,1美元兑换7.0467元人民币,则I公司获奖额为不高于:1亿美元X2%X7.0467=1409.34万元人民币。
【案例5】J公司(其他行业企业)2023年实际外资为10亿美元,当年获奖多少?
【答】根据按实际外资比例的测算标准,10亿美元X1%X7.0467=7046.7万元人民币,但政策规定当年其他行业奖励上限为2000万元,因此J公司只能获得不高于2000万元奖励。如该企业后续不再入资,也不能再获得新的奖励。
【案例6】K公司于2018-2022年期间已获得省级外资奖励1亿元,能否继续申请新的外资奖励?
【答】新一轮外资奖励不与旧政策挂钩,如在新政策执行期间内(2023-2027年)有新的入资且达到相应门槛的,仍然可以申请新的外资奖励资金。
(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1)奖励门槛及金额
对根据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规定被认定为省级外资跨国公司总部的企业予以奖励。
行业领域 |
奖励门槛 |
奖励金额 |
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珠海(不含横琴)、佛山、东莞、中山6市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房地产、金融行业企业除外 |
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
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
注册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5市的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房地产、金融行业企业除外 |
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及以上 |
注: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
(2)重点问题解析
1.企业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前,必须先获得省级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认定。
【案例】L公司2023年实际外资3000万美元,该公司于2010年获得省级跨国公司总部认定,问L公司可否申请外资总部奖励?
【答】不能。2021年10月,我省新修订出台了《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商务规字[2021)3号),提出了新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申请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的企业,需重新按上述标准申报认定为总部。
同时符合投资奖励和总部奖励两个方向的企业,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条件
(1)地区总部
1.符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定义:境外跨国公司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形式在我省设立的,通过投资、授权等方式,承担跨区域(含国家或地区)若干家企业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法人机构。
2.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3.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2)总部型机构
1.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程序
1.符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规定企业的可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
2.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项目真实性及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视情况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定期组织对各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请进行复核并在征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正式认定申报企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
(四)其他注意事项
申报奖励的企业需合法合规经营,自2023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申报企业应承诺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
三、新政策的资金安排及申报程序
(一)省、市财政分担比例
外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部分地级以上市财政共同承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以实际发生项目编列项目库后据实兑付。
地市 |
省财政分担比例 |
市财政分担比例 |
深圳 |
20% |
80% |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50% |
50% |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
100% |
0 |
注:原则上省、市财政奖励资金应同步、足额拨付获奖企业。
(二)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新政策为事后奖补资金,上年项目于当年评审、当年入库,省财政根据入库金额据实下达,次年由省人大审议通过后拨付至企业。
省商务厅每年上半年印发资金申报文件(2024年预计在5月底或6月初)----各地市根据申报文件要求制定资金申报指南----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地市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各地市完成省、市两级资金项目入库(原则上每年8月初前完成)----奖励资金下达拨付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