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强制清场篇
房屋租赁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满足了人民生活、生产的需要。房屋租赁中经常会发生租客失联或租期届满拒不“腾房”的情况。如出租人采取“撬门”方式强行收回房屋,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如何采取“强制清场“方式收回房屋的同时避免法律风险,是大多数出租人需要面临的问题。通过诉讼方式合法收回房屋是其中一种方法,但如果需要达到紧急撤场、快速合法收回房屋有什么好的办法呢?今天汇胜律所将办案事务中积累的“公证”清场方式分享给大家,即可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来达到合法的“强制清场”目的。
一、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的含义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所有人将所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为此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租赁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租赁房屋“强制清场”的必备条件
1、合同约定
“强制清场”的权利来源,必定需要合同的明确约定。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出租人与承租人须在合同中明确对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进行约定。这些约定包括出租人依法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条件、程序等情形。
2、达到“强制清场”条件
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如承租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或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在经出租人合法催告后,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腾房的,此时,则视为已达到“强制清场”条件,出租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如承租人拒不配合,出租人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清点财产公证),公证人员与出租人一同前往出租的房屋,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及封存,出租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处理。
3、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合同中没有承租人自愿接受出租人单方收回房屋的条款,且未经公证证明,在承租人违约又不腾房的情形发生时,公证机构不得办理单方收回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可见,出租人想要达到强制清场,收回房屋目的,需与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在签订过程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公证手续。
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所需材料
1、出租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所出租的房屋如系夫妻共有的另提交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承租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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