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详解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30号公告,该公告规定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市场报价利率(LPR)有关事宜,目的是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本文简要分析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的有关问题。
一、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区别
(一)概念
1、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贷款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不定期调整并公布。发布的商业银行给存款的指导性利率,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今没有调整。
2、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LPR的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自2013年10月25日运行。其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是在报价行自主报出本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指定发布人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形成报价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并对外予以公布。运行初期向社会公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2019年8月17日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改变了LPR形成机制,其中,1、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2、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由10家扩大至18家。3、报价频率由原来的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一次[2]。并且央行于2019年8月20日首次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了公告。
(二)二者区别
从上述概念可知,贷款基准利率与LPR主要区别在于利率的诞生方式:贷款基准利率是央行制定的,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制定主体为央行。而LPR利率由18家银行共同报价产生,其取决于一个市场供需关系的平衡过程,LPR是一个市场化利率。从两者的诞生方式可知,LPR相对比贷款基准利率,市场化的性质更明显。
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人民银行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3],公告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该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告要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简言之,2020年以前签订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须将利率进行转换,转换的选择方式包括以LPR为定价基准加固定点的利率以及固定利率两种。
综上,根据人行公告内容,现行贷款利率主要有需贷款基准利率转换和无需利率转换两种情况,以下为几种情况的具体分析。
三、需存量浮动利率转换的情况
(一)通过协商方式对借款进行LPR利率转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除外)
加点数值:银行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双方协商确定加点数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除外),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额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转换时间:转换时点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日一般为每年1月1日,即一般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转换。
(二)银行的通常做法是进行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LPR批量转换
以某银行为例,根据其发布的《关于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20年8月25日起,将分批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
其转换规则为:
1、转换范围: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2、转换时间:自2020年8月25日开始转换,客户无需任何操作。
3、加点数值: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LPR的差值。
此处的“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中的“最近”是一个比较词,其比较的对向是:“距离首次LPR转换”时最近的执行利率,因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今没有调整,所以,对于大部分住房贷款而言,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就是按2015年10月24日公布的基准利率做上下浮动。
4、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应等于原合同规定的执行利率。
5、利率重定价周期: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年。
6、转化LPR后每次重定价日的利率: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LPR与“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基准利率转LPR示例
简单用以下例子详细展示:2014年银行与客户签订借期20年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执行利率上浮10%为执行利率,借款期间遇央行基准利率调整的,执行利率自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拟于2021年1月1日转换为LPR。
那么,LPR利率转换方式如下:
(1)LPR转换时的基准利率:4.9%(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今没有调整);
(2)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4.9%×(1+10%)=5.39%;
(3)2019年12月的五年期LPR:4.8%;
(4)加点数值即上述(2)-(3):5.39%-4.8%=0.59%;
(5)2021年1月1日的五年期LPR:4.65%;
(6)2021年1月1日LPR转换后的执行利率:(5)+(4)=5.24%。
综上,该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采用LPR与加点数值之和的方式计算执行利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一重定价周期内的执行利率为5.24% 。
(四)可以协商将存量浮动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
固定利率、转换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四、无需利率转换情况
(一)对于贷款合同已经约定按照LPR或者LPR加减点为执行利率的,执行利率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例如:2019年3月28日客户与银行签订存量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按贷款发放日前一日的LPR上浮10%计算,重定价日为每年发放借款日的前一日,借款期限为20年。那么,就无需进行利率转换。
(二)2019年之前的贷款还是按基准利率上下浮,自银行发出公告之日直至2020年8月25日前,客户坚持不进行利率转换的,仍按照基准利率上下浮的方式计算贷款利率。
以某银行为例,其发布的《关于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的公告》载明,“如不希望批量转换,请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含),通过我行掌银、网银、客服或者原贷款经办行进行登记,届时我行将不对您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公告载明客户有权在期限内选择不进行LPR转换。
注释:
[1]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10月25日发布《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生成。贷款基础利率的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是在报价行自主报出本行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指定发布人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形成报价行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并对外予以公布。运行初期向社会公布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
[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
“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为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代表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此次由10家扩大至18家,今后定期评估调整。
四、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
“一、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